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97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浩,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坤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坤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坤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河南坤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