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838号 原告王x,女,汉族,住郸城县石槽镇宋狄楼行政村西朱庄001号。 被告朱x,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朱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平于2015年8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x花负担。 审判长 周新琦 陪审员 范增录 陪审员 朱全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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