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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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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被告朱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838号 原告王x,女,汉族,住郸城县石槽镇宋狄楼行政村西朱庄001号。 被告朱x,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朱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平于2015年8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838号

原告王x,女,汉族,住郸城县石槽镇宋狄楼行政村西朱庄001号。

被告朱x,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朱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平于2015年8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x花负担。

审判长  周新琦

陪审员  范增录

陪审员  朱全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