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郸民初字第991号 原告王x,女,汉族,住郸城县汲水乡朱凯店行政村朱凯店村001号。 委托代理人杨春华、徐丹丹(实习),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x,男,汉族,住郸城县汲水乡朱凯店行政村朱凯店村001号。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x梅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梅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法玉 人民陪审员 赵青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春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