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邢见民,男,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宋庄行政村邢老家村0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灵山诉被告邢见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灵山认为漏列了被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灵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灵山负担。 审判员 杨 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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