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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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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志丹与张书秀、李辽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民三初字第13号 原告司志丹,男,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张书秀,女,成年,汉族。 被告李辽豫,男,成年,汉族。 原告司志丹与被告张书秀、李辽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起诉到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民三初字第13号

原告司志丹,男,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张书秀,女,成年,汉族。

被告李辽豫,男,成年,汉族。

原告司志丹与被告张书秀、李辽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起诉到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司志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司志丹承担。

审判长  魏希群

审判员  康运庄

审判员  石红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