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民三初字第13号 原告司志丹,男,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张书秀,女,成年,汉族。 被告李辽豫,男,成年,汉族。 原告司志丹与被告张书秀、李辽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起诉到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司志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司志丹承担。 审判长 魏希群 审判员 康运庄 审判员 石红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