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民三初字第83号 原告张利峰,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管文太,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振兴路中段路北。 负责人高红旗,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傅飞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峰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利峰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利峰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