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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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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与李泽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民三初字第26号 原告张建军,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李泽跃,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李泽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民三初字第26号

原告建军,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李泽跃,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军与被告李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建军承担。

审判员  康运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