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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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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226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 被告霍某某,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226号

原告某某,女,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

被告霍某某,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中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