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金初字第80号 原告马成月,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森,男,199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芳林街人保财险安阳市铁西支公司3-5层。 负责人付凯,经理。 原告马成月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成月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成月承担。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人民陪审员 霍关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贾晓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