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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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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23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康某某,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234号

原告某某,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康某某,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