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井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武天印,男,汉族,1966年3月19日生,农民。 被告李希昌(曾用名李三得),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天印诉被告李希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天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天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天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武天印负担。 审判员 王志中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