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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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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魁与张献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民三初字第5号 原告王彦魁,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献勇,男,成年,汉族。 原告王彦魁与被告张献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审后,原告于2012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民三初字第5号

原告王彦魁,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献勇,男,成年,汉族。

原告王彦魁与被告张献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审后,原告于2012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彦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魏希群

审判员  石红斌

审判员  康运庄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