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民三初字第5号 原告王彦魁,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献勇,男,成年,汉族。 原告王彦魁与被告张献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审后,原告于2012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彦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魏希群 审判员 石红斌 审判员 康运庄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