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民三初字第32号 原告魏利兵,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风振,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彦美,男,成年,汉族。 被告武书建,男,成年,汉族。 原告魏利兵与被告李彦美、武书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起诉到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2年7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利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魏利兵承担。 审判员 康运庄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