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民三初字第90号 原告内黄县海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人民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建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青泉,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书运,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海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书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黄县海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内黄县海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代理审判员 范培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晓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