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民三初字第21号 原告殷美灵,女,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桑改娥,女,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内黄九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二帝大道与建设路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郭岳林,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金玉,男,1968年2月29日生,汉族。 原告殷美灵与被告内黄九洲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美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魏希群 审判员 石红斌 审判员 康运庄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