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金初字第28号 法定代表人徐振奇,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志军,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颖,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鸣,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春太,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颖、王鸣、王春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详,致使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王颖、王鸣、王春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代理审判员 范培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晓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