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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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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颖、王鸣、王春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金初字第28号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黄县振兴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徐振奇,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志军,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颖,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二金初字第28号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黄县振兴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徐振奇,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志军,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颖,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鸣,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春太,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颖、王鸣、王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详,致使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王颖、王鸣、王春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代理审判员  范培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晓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