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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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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新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社帮、侯永飞、吴爱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三初字第224号 原告内黄县新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东环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职务经理。 被告黄社帮,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侯永飞,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三初字第224号

原告内黄县新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东环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职务经理。

被告黄社帮,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侯永飞,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爱成,男,成年,汉族。

原告内黄县新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社帮、侯永飞、吴爱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18日,三被告共购买原告价值20000元的混凝土,未付款,三被告出具欠条两份,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还款。特向贵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吴爱成的住所地经向其辖区派出所登入户口查询系统,该系统内并没有吴爱成的信息,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吴爱成明确的身份信息与住所地,致使法院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黄县新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红斌

审 判 员  康运庄

代理审判员  范培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晓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