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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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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爱兵与黄希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民三初字第57号 原告柴爱兵,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成元,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 被告黄希振,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爱兵与被告黄希振买卖合同一案中,案件审理期间原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民三初字第57号

原告柴爱兵,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成元,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

被告黄希振,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爱兵与被告黄希振买卖合同一案中,案件审理期间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爱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魏希群

审判员  石红斌

审判员  康运庄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