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建华,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振为与被告郑州市海嘉食品有限公司、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振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魏希群 审判员 石红斌 审判员 康运庄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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