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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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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为与郑州市海嘉食品有限公司、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被告郑州市海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城东路263号 被告张建华,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振为与被告郑州市海嘉食品有限公司、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被告郑州市海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城东路263号

被告张建华,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振为与被告郑州市海嘉食品有限公司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振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魏希群

审判员  石红斌

审判员  康运庄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