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民三初字第11号 原告任余峰,男,成年,汉族。 原告杨殿敏,男,成年,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文峰,濮阳市高新区昆吾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余峰、杨殿敏诉被告安阳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余峰、杨殿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原告任余峰、杨殿敏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