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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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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余峰、杨殿敏与安阳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民三初字第11号 原告任余峰,男,成年,汉族。 原告杨殿敏,男,成年,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文峰,濮阳市高新区昆吾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灯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内民三初字第11号

原告任余峰,男,成年,汉族。

原告杨殿敏,男,成年,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文峰,濮阳市高新区昆吾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余峰、杨殿敏诉被告安阳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余峰、杨殿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原告任余峰、杨殿敏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