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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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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永军诉李海廷、韩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被告李海廷,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 被告韩永,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伟,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永军诉被告李海廷、韩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亚峰独任审理,于2013年5月2

被告李海廷,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

被告韩永,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伟,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永军诉被告李海廷、韩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亚峰独任审理,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永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生来、付红梅,被告李海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伟,被告韩永委托代理人王海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永军诉称,原、被告是街坊,又与李海廷的丈夫韩永是本家(李海廷的丈夫韩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李海廷是做煤矿电机生意。2011年3月25日李海廷找原告说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壹拾万元整(10万元整)现金。原告凑够10万元现金后,直接把10万元现金送到了被告在明福街所经营的煤矿电机门市上,被告李海廷收到该笔款后写下了借据一张。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借款,被告一拖再拖,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海廷辩称,1、原告诉状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李海廷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本案实际属于非法集资案件,实际借款人为李新民。被告李海廷从未向原告借过钱,原告出示的借据实际借款人为李新民,被告李海廷实际为中间人。2011年3月25日,原告为得高利息,多次找被告李海廷,要求将存款存放到李新民处,原告不认识李新民,要求被告李海廷充当中间人,被告李海廷将原告的存款替其存放到李新民处,李新民因非法融资逃外地,至今,被告李海廷已替李新民偿还本金3万元;2、经被告李海廷等众多人的控告,实际借款人李新民已被文惠派出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追查,目前在追讨;3、李新民除拖欠原告借款外,还拖欠其亲友30余万元,被告李海廷与原告均系李新民非法集资受害人;4、无论从安阳市目前处理非法集资案件相关,还是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本案均应涉嫌非法集资不应立案受理,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韩永辩称,1、关于原告主张10万元,被告韩永认为属于非法集资款项,原告本人对这个知道,被告韩永认为法院不应对本案受理,理由同被告李海廷观点;2、不论该款性质如何,均非被告韩永所借,被告韩永对该借款不知情,也未收该款,该款项未用于生活开支,从婚姻法来讲,该款不属于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论该款项性质如何,均不应将韩永列为被告,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5日,被告李海廷借原告韩永军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该笔借款。另查明,被告李海廷与被告韩永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

以上事实,有原告韩永军提供的借据一张,被告李海廷、韩永提供的证人狄艳丽出庭证言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韩永军与被告李海廷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韩永军要求被告李海廷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海廷与被告韩永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故被告韩永应与被告李海廷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李海廷辩称该借款系他人所借,且属于非法集资案件,但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海廷与被告韩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韩永军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期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海廷、韩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亚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