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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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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战与杨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滑白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刘运战,又名刘运占,男,1973年2月8日生。 被告杨长平,又名杨长丰,男,1987年2月3日生。 原告刘运战诉被告杨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3日由审判员聂世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

(2015)滑白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刘运战,又名刘运占,男,1973年2月8日生。

被告杨长平,又名杨长丰,男,1987年2月3日生。

原告刘运战诉被告杨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3日由审判员聂世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运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长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与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运战诉称:2014年3月1日被告杨长平以其超市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搪塞不还。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负担本案涉诉费用。

被告杨长平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运战与被告杨长平系亲戚关系,2011年被告以其经营超市需要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4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时至今日,被告未还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部分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据一份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长平向原告刘运战借款后,应当及时偿还借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长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运战借款人民币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长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