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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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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滑白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高某某,男,1980年9月17日生。 被告耿某某,女,1982年2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

(2015)滑白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某某,男,1980年9月17日生。

被告耿某某,女,1982年2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耿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