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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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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滑焦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0年3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贺华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1977年7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2015)滑焦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某某,女,1980年3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贺华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1977年7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