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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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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召与李建宾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4)滑焦民初字第75号 原告刘勇召,男,1976年1月2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宾,男,1970年10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金太,滑县焦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

(2014)滑焦民初字第75号

原告刘勇召,男,1976年1月2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宾,男,1970年10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金太,滑县焦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召诉被告李建宾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勇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勇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勇召负担。

审 判 长  赵政凯

审 判 员  刘定伟

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志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