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焦民初字第75号 原告刘勇召,男,1976年1月2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宾,男,1970年10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金太,滑县焦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召诉被告李建宾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勇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勇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勇召负担。 审 判 长 赵政凯 审 判 员 刘定伟 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志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