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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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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自逢与韩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滑焦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刘自逢,男,1966年5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久日,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宁,男,1975年6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逢诉被告韩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自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2015)滑焦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刘自逢,男,1966年5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久日,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宁,男,1975年6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逢诉被告韩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自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自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自逢负担。

审 判 长  王艳彩

审 判 员  李国勇

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玉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