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焦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刘自逢,男,1966年5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久日,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宁,男,1975年6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逢诉被告韩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自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自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自逢负担。 审 判 长 王艳彩 审 判 员 李国勇 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玉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