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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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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德功与谷德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滑焦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谷德功,男,1951年11月22日生。 被告谷德春,男,1965年8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德功诉被告谷德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谷德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

(2015)滑焦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谷德功,男,1951年11月22日生。

被告谷德春,男,1965年8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德功诉被告谷德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谷德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德功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德功负担。

审判员  王艳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