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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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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邢秀娟诉王玲、张兵连、张顺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690号 原告赵江涛,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 原告邢秀娟,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震,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玲,女,1981年7月7日出生。 被告张兵连,男,194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690号

原告江涛,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

原告邢秀娟,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震,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玲,女,1981年7月7日出生。

被告张兵连,男,1944年12月14日出生。

被告张顺英,女,1944年7月22日出生。

原告江涛、邢秀娟诉被告王玲、张兵连、张顺英房屋买卖同纠纷一案,本案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江涛、邢秀娟及其诉讼代理人郭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玲、张兵连、张顺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江涛、邢秀娟诉称,原告赵江涛与原告邢秀娟系夫妻关系。2006年11月24日,原告赵江涛与被告张军雷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双方约定:张军雷将文峰区东关办事处紫薇大道晨曦小区5幢4单元5层13号的房产卖与原告赵江涛,原告赵江涛支付价款63000元;2006年11月24日被告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以及钥匙交付原告赵江涛;如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或公证,被告应当提供相应证件协助办理。协议签订后,原告赵江涛将63000元的钱款支付给张军雷,张军雷将房产证、土地证以及钥匙交付原告,随后原告赵江涛、邢秀娟搬入该房屋居住。在二原告请求张军雷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张军雷拒绝履行协助过户房屋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行为存在过错。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赵江涛与张军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玲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张兵连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张顺英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江涛与原告邢秀娟系夫妻关系。2006年11月24日,原告赵江涛与张军雷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约定:一、甲方(张军雷)自愿将位于文峰区东关办事处紫薇大道晨曦小区5幢4单元5层13号二室一厅私房一套,面积59.54平米(以房产证为准)出售给乙方(赵江涛),乙方通过了解,愿意购买;二、甲乙双方一致协定该房成交价为人民币陆万叁仟元整(63000元),其中包括室内固定设施水、电、天然气等;三、甲乙双方约定于2006年11月24日办理该房全款交割手续,甲方把房产证、土地证钥匙等移交给乙方的同时该房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四、如乙方需要办理过户或公证时,甲方应提供相应证件、协助办理,但一切费用归乙方自行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赵江涛与张军雷按协议履行了房款交付和房产证、土地证钥匙移交手续。协议中位于文峰区东关办事处紫薇大道晨曦小区5幢4单元5层13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军雷。2007年11月13日,晨曦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原告赵江涛、邢秀娟是该辖区居民,并居住在晨曦小区5号楼4单元5楼13号。2007年8月1日,张军雷去世,2011年12月14日户口注销。张军雷与被告王玲2005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张军雷与被告张兵连父子关系,与张顺英母子关系。张军雷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告王玲、张兵连、张顺英。庭后被告王玲提交声明一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不承担相关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赵江涛、邢秀娟提供的二原告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房地产买卖契约、房产证、土地证、张军雷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内黄县殡仪馆证明、注销证明、证明信、婚姻登记信息、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晨曦社区居委会证明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以上所有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赵江涛与张军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也对该协议部分进行履行。张军雷去世后其继承人为三被告,三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对该房屋买卖合同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原告赵江涛、邢秀娟要求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玲、张兵连、张顺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江涛与张军雷签订的位于文峰区东关办事处紫薇大道晨曦小区5幢4单元5层13号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二、被告王玲、张兵连、张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赵江涛、邢秀娟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玲、张兵连、张顺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