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846号 原告马文明,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保国,男,1949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田文乐,男,1973年3月9日出生。 原告马文明诉被告田文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李保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文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文明诉称,2010年10月11日,被告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我借款31000元,给我写了借据到2011年6月30日还。因念在是亲戚,到期后一直推迟偿还,现我急需用钱,无奈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我现金31000元及利息。 被告田文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文乐因事于2010年10月11日向原告马文明借款31000元,借条注明2011年6月30日偿还,未约定利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1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第一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第二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有过口头约定,视为该借款系亲戚帮忙无偿借用,但被告应从原告起诉至还款完毕之日止支付原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田文乐偿还原告马文明借款本金31000元,并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本金31000元支付原告马文明利息; 二、驳回原告马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田文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张启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