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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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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645号 原告秦某某,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合喜,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立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民一初字第645号

原告某某,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合喜,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艳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9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被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合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现有两个儿子,被告整天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工资低不干,高工资找不到,又没有特长,生活特别艰难,靠低保和原告打零工维持生活,现在连住房都没有,双方经常因生活生气打架,原告经常遭到被告的家庭暴力,经原告家人及家属院院长等多次劝说,被告依然没有悔改,原告求助过妇联也报过警,都没有得到解决,现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大儿子马某甲归被告抚养,小儿子马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付清原告抚养费48000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某某辩称,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说的家族矛盾确有,但没有那么严重,被告失业十年,这期间被告一直在努力找工作,原告提出离婚,不是因为感情破裂,是因为原、被告一家的住房问题没有解决好,原告生气才提出离婚的,被告会尽最大努力解决好家庭矛盾和住房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6月16日生育长子马某甲,于2007年2月23日生育次子马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及共同债权,原告给自己缴养老保险金向其朋友借款3000元、原告给儿子报补习班向朋友借款3000元,被告马某某称都是事实,但称自己当时不同意报补习班。

以上事实,有原告秦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页、培训费收据、养老保险费票据、杨利芳证明、郑风全证明、安阳市公安局文惠派出所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今后双方只要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仍可以改善。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艳丽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