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126号
原告齐晓东,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刘建文,男,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晓东诉被告刘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晓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建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晓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亚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