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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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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晓东诉刘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汝民小字第126号 原告齐晓东,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刘建文,男,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晓东诉被告刘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晓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建文的起

(2015)汝民小字第126号

原告齐晓东,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刘建文,男,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晓东诉被告刘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晓东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建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晓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亚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