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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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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759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4年6月17日生,住汝州市。 被告何某,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8月14日上午九时开庭,原告王某无正当

(2015)汝民初字第1759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4年6月17日生,住汝州市。

被告何某,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8月14日上午九时开庭,原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红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