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904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8年9月10日生,住汝州市。 被告石某,男,汉族,1987年7月11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2015)汝民初字第1904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8年9月10日生,住汝州市。

被告石某,男,汉族,1987年7月11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世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红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