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963号 原告石彦召,男,汉族,1961年8月5日生,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爱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武军,男,汉族,1969年3月1日生,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全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彦召诉被告林武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石彦召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武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彦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彦召负担。 审 判 长 刘兵伟 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 代理审判员 刘世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