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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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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彦召诉被告林武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963号 原告石彦召,男,汉族,1961年8月5日生,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爱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武军,男,汉族,1969年3月1日生,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全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彦召诉被告林武

(2015)汝民初字第963号

原告石彦召,男,汉族,1961年8月5日生,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爱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武军,男,汉族,1969年3月1日生,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全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彦召诉被告林武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石彦召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武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彦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彦召负担。

审 判 长  刘兵伟

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

代理审判员  刘世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