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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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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243号 原告常某某,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

(2015)汝民初字第1243号

原告某某,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某某,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