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86号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8月27日。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