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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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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86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4年7月4日。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8月27日。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86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4年7月4日。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8月27日。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