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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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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清泉诉程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77号 原告柳清泉,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2月25日。 被告程江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清泉诉被告程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77号

原告柳清泉,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2月25日。

被告程江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清泉诉被告程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原告柳清泉送达开庭传票。2015年8月27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柳清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为613元,由原告柳清泉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