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77号 原告柳清泉,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2月25日。 被告程江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清泉诉被告程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原告柳清泉送达开庭传票。2015年8月27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柳清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为613元,由原告柳清泉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