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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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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50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12月30日。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2月8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50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12月30日。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2月8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称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双方和好继续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