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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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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治国等诉陈瑞端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31号 原告樊治国,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7月6日。 原告胡立根,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7月28日。 原告樊占华,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5月9日。 委托代理人李果,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631号

原告樊治国,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7月6日。

原告胡立根,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7月28日。

原告樊占华,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5月9日。

委托代理人李果,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瑞端,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1月17日。

被告王明亮,男,汉族,出生于1956年4月2日。

被告胡福群,男,汉族,出生于1958年1月21日。

原告樊治国等诉被告陈瑞端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治国、胡立根、樊占华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樊治国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