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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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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诉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18号 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维茂,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 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18号

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维茂,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

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23元,减半收取为1462元,由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