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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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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30号 原告赵某某,男,出生于1983年6月1日。 委托代理人楚永军、苗大伟,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出生于1984年7月16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30号

原告某某,男,出生于1983年6月1日。

委托代理人楚永军、苗大伟,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出生于1984年7月16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