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630号 委托代理人楚永军、苗大伟,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出生于1984年7月16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