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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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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朱先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87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巍,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培,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先锋,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8月25日。 被告王小佩,女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87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巍,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培,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先锋,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8月25日。

被告王小佩,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11月19日。

被告马书现,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8月28日。

被告张爱荣,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11月23日。

被告韩福民,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2月8日。

被告李巧,女,汉族,出生于1958年12月4日。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朱先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