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147号
原告周爱叶,女,58岁。
委托代理人郭池,男,系原告周爱叶之夫。
委托代理人申通,男,退休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叶与被告尚志军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叶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爱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爱叶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博
代理审判员 任永辉
人民陪审员 许占路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静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