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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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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爱叶诉被告尚志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147号 原告周爱叶,女,58岁。 委托代理人郭池,男,系原告周爱叶之夫。 委托代理人申通,男,退休职工。 被告尚志军,男,5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叶与被告尚志军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147号

原告周爱叶,女,58岁。

委托代理人郭池,男,系原告周爱叶之夫。

委托代理人申通,男,退休职工。

被告志军,男,5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叶与被告志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叶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爱叶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爱叶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博

代理审判员  任永辉

人民陪审员  许占路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静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