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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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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158号 原告张某某,女,49岁。 委托代理人李晓明,孟津县小浪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习某某,男,53岁。 委托代理人张少如,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158号

原告某某,女,49岁。

委托代理人李晓明,孟津县小浪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某某,男,53岁。

委托代理人张少如,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被告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永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