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五初字第158号
委托代理人李晓明,孟津县小浪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少如,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永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