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赵润锋诉被告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赵润锋,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进营,男,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郭庄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孟武,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2015)汝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赵润锋,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进营,男,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郭庄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孟武,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爱国,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赵润锋诉被告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赵润锋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创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