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750号 原告赵某,女,1996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红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