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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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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焦某与被告尹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1918号 原告尹某某,男,汉族,1944年10月9日生,住汝州市。 原告焦某,女,汉族,1944年3月15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尹某,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焦某与被告尹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焦某于2015年8

(2015)汝民初字第1918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44年10月9日生,住汝州市。

原告焦某,女,汉族,1944年3月15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尹某,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焦某被告尹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焦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