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058号 原告张宁,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孙义淇,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宪法,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 原告张宁诉被告马宪法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宁于2015年7月10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宁撤回对被告马宪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宁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