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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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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方与庞建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被告(反诉原告)庞建林,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生。 原告(反诉被告)张根方诉被告(反诉原告)庞建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根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凌、被告(反诉原告)庞建林到庭

被告(反诉原告)庞建林,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生。

原告(反诉被告)张根方诉被告(反诉原告)庞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根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凌、被告(反诉原告)庞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张根方诉称,2012年10月份左右,经人介绍,我给被告庞建林在西华县红花社区建设15、20号楼,2013年6月1日工程竣工,经多次催要被告所欠工资,下欠43300元至今未付。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3300元及银行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庞建林答辩并反诉称,2012年11月26日我与张根方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实际施工图纸面积为7662平方米,每平方米45元,总价款为344790元,至2013年8月1日我已经给付张根方工资款358700元,已经超出了应该支付的工资款,我现在已经不欠他的工资了,按所签合同价格我已经多给他13910元,依法要求退还。

原告(反诉被告)张根方对反诉答辩称,反诉请求不成立,反诉事实及理由虚假,应驳回其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张根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庞建林出具的证明和承诺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庞建林下欠原告工资款4330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应无条件支付该款项。

被告(反诉原告)庞建林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收到条、劳务分包协议书、设计说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按合同所签价款方支付方式以及收到条已经多支付了1391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反诉原告)庞建林对原告(反诉被告)张根方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明不能证明是我欠张根方的钱。该承诺书是在工人要工资的情况下打的,情况比较混乱。是在没有算账的情况下打的承诺书。他的工资款不是全部在我手里拿的,有的是从大包方手中拿的钱。我把给付原告的钱核对了一下,发现已经给付超了。

原告(反诉被告)张根方对被告(反诉原告)庞建林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收到条、劳务分包协议书均无异议。设计说明为复印件,不予质证。

经审查,原告(反诉被告)张根方提交的证据及被告(反诉原告)庞建林提交证据中的收到条、劳务分包协议书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反诉原告)庞建林提交证据中的设计说明系复印件,也无其它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2年11月26日,庞建林和张根方签订了关于西华县红花社区的劳务分包协议书,庞建林将该工程主体砌墙劳务承包给张根方,价格为按照施工图纸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至2013年8月1日,庞建林共给付张根方红花社区15号及20号楼的工资款358700元,2013年8月1日,庞建林给张根方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西华县红花新型社区15#、20#楼,泥工班组总工资款共计肆拾万零贰仟元整,已付叁拾伍万捌仟柒佰元整,下欠肆万叁仟叁佰元整(43300元),张根方、庞建林”。2014年5月22日,庞建林给张根方出具了一份承若书,内容为:“西华县红花社区15#、20#楼下欠泥工队张根方肆万叁仟叁佰元整,现已起诉至西华县人民法院,等法院决书下来,保证在1个月之内付清,庞建林。”

本院认为,原告张根方与被告庞建林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原告张根方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劳务的义务,被告庞建林欠原告张根方43300元的劳动报酬,应予给付。被告庞建林反诉称已经多给付原告张根方工资款13910元,依法要求退还,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对其反诉,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如下:

一、被告庞建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根方劳动报酬43300元。

二、驳回被告庞建林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元,反诉费74元,由被告庞建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