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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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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平、刘玉梅、王岩龙、王瑾与刘林鑫、吕亚洲、张新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西民初字第918号 原告张银平,女,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住西华县。 原告刘玉梅,女,汉族,1943年2月1日出生,住西华县。 原告王岩龙,男,汉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住西华县。 原告王瑾,女,汉族,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告刘林

(2015)西民初字第918号

原告张银平,女,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住西华县。

原告刘玉梅,女,汉族,1943年2月1日出生,住西华县。

原告王岩龙,男,汉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住西华县。

原告王瑾,女,汉族,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告刘林鑫,又名刘林,男,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告吕亚洲,男,汉族,1995年4月8日出生,住西华县。

被告张新港,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西华县。

原告张银平刘玉梅、王岩龙、王瑾诉被告刘林鑫、吕亚洲、张新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银平认为该案是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局不立案,向法院起诉不是张银平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起诉时原告刘玉梅、王岩龙、王瑾不知情,起诉状上刘玉梅、王岩龙、王瑾的签名均是原告张银平代签,指印也是张银平一人所按。原告张银平于2015年6月30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银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刘玉梅、王岩龙、王瑾对起诉不知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银平撤回对被告刘林鑫、吕亚州、张新港的起诉。

二、驳回原告刘玉梅、王岩龙、王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张银平负担。

审判长  王俊山

审判员  胡永飞

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